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62條規(guī)定: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執(zhí)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2)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3)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4)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5)連續(xù)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6)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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