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作為一種新型的用工形式,廣泛認可的概念是:指派遣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合同,在派遣員工同意的情況下,使其在用工單位的指揮監(jiān)督下從事勞動。國際勞務組織將勞務派遣界定為:提供雇傭工人服務,使這些雇傭工人可供第三方使用,這里的第三方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由第三方給工人分配任務并且監(jiān)督執(zhí)行。
勞務派遣打破了傳統(tǒng)雇傭關系模式,在雇傭關系中出現(xiàn)了第三方主體。傳統(tǒng)的雇傭關系只存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兩個主體,是一對一的直線型勞動關系,勞務派遣關系中則存在著勞務派遣單位、被派遣的勞動者和要派單位三個主體,三者之間存在著復雜的三角法律關系。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多數(shù)企業(yè)對本單位的勞動合同制職工逐步做到了同工同酬,但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勞動合同制職工實行不同的工資福利標準和分配辦法,有的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社會保險、企業(yè)福利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合同制職工相比差距較大。
勞務派遣使得勞動者的雇傭和勞動者的使用分離,是派遣單位雇傭的勞動者,但是勞動者卻要為被派單位勞動,被派遣者不與實際勞動的單位簽訂勞務合同,而是和派遣單位簽訂合同,形成了“招人不管人,管人不招人”的特殊勞動關系。
勞動派遣三方的關系性質和責任分配
勞務派遣使得勞動者就業(yè)方式更加靈活多變,適應了市場經(jīng)濟下市場主體的需要,在我國,勞務派遣起步較晚,但是近年來發(fā)展卻得到了迅速的發(fā)展,在適應市場需求的同時,也帶來了不可忽視的問題,因為在這種形勢下,對派遣單位和要派單位的責任分配會非常困難,而且三方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到底如何,至今還是一個備受爭議的話題。三方之間的法律關系關乎勞動者在勞務派遣中的法律地位,是分配勞務派遣雇主責任的理論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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