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的,由市公積金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應當按以下標準處罰:
(一)單位設立時間在2年以下的,處1萬罰款;
(二)單位設立時間在2年以上5年以下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單位設立時間在5年以上,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單位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xù)的,由市公積金中心責令期限辦理:逾期不辦理的,應當按以下標準處罰:
(一)單位應設未設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100個以下的,處1萬元罰款;
(二)單位應設未設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100個以上500個以下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單位應設未設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500個以上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單位逾期不繳納或者少繳納住房公積金的,由市公積金中心責令期限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 濟寧市公積金中心通過監(jiān)督檢查、舉報、投訴等方式發(fā)現(xiàn)當事人有違反住房公積金法規(guī)規(guī)定行為的,應當予以立案。立案后,市公積金中心應當進行調查。
★ 案件調查一般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情況復雜的,經(jīng)市公積金中心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 市公積金中心對違反住房公積金法規(guī)規(guī)定的行為,應當根據(jù)不同情況,作出如下處理:
(一)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或者依法可以免除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二)對應當改正違法行為,或者依法可以免除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對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及具體情況,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
(四)對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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